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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解析

2026-03-01 07:20:44 来源:西安新闻网

保什么?

(一)保护对象体系

立足西安全域,遵循“空间全覆盖、要素全囊括”原则,核心保护对象包括:世界文化遗产;大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;历史城区;历史文化街区、地段;历史建筑、工业遗产、革命文化遗存;历史文化名镇名村、传统村落;自然山水格局与历史轴线;风景名胜区、农业文化遗产、灌溉工程遗产、历史文化线路;古树名木、古井、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;地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;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。

(二)重点保护区域

1. 历史城区:核心保护城墙、护城河、棋盘式路网、历史轴线、通视走廊等风貌要素。

2. 历史文化街区: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、三学街历史文化街区、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。

3. 大遗址:保护汉长安城、西汉帝陵等大遗址的格局、遗迹及地形地貌。

4. 自然山水格局:涵盖秦岭山体、“八水”河湖水系、九大台塬地貌。

(三)历代城市轴线

1. 大西安历史轴线:丰镐二京、阿房宫、汉长安城、隋大兴唐长安、唐大明宫、明清西安中轴线。

2. 历史城内轴线:安远门-钟楼-永宁门、安定门-钟楼-长乐门、唐承天门遗址-南北广济街-朱雀门。

谁来保?

(一)政府全链条管理

市人民政府:统筹规划、政策保障、协调重大问题。

区县人民政府:负责辖区内保护对象的管理与利用。

镇人民政府/街道办事处:履行具体保护利用职责,加强日常巡查。

居民委员会/村民委员会:协助实施保护工作,鼓励将保护事项纳入居民公约、村规民约。

(二)部门协同管理

主管部门: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,负责历史城区、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规划管理。

会同部门: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。

协同部门:发改、财政、住建、城管、文旅等其他有关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(三)保护责任人

按保护对象属性确定:

历史城区、历史文化街区、历史地段: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。

历史文化名镇、名村、传统村落: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。

国有历史建筑: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,可约定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。

非国有历史建筑: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;权属不清的,由管理人、使用人依次负责;均不明确的,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。

工业遗产: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。

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: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。

其他保护对象或特殊情况: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;未规定的,由市、区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。

(四)社会公众参与

建立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机制,重大事项需专家论证、听取民意。

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义务,可配合调查评估、提出意见,对破坏行为进行投诉举报。

鼓励以捐赠、认养、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,政府给予政策、资金和技术支持。

怎么保?

(一)历史城区保护

1. 高度管控:历史城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;城墙内侧20米内恢复马道或绿地,10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(传统风格);城墙外侧林带仅允许建设不得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。

2. 通视走廊:钟楼至长乐门、安定门、永宁门、安远门城楼按照下列规定划定通视走廊,并实行建筑高度控制:钟楼至长乐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,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,通视走廊外侧2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;钟楼至安定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100米,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;钟楼至永宁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60米;钟楼至安远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。

3. 建设管控:禁止新增工业、仓储用地,禁止新建架空线路;建筑风貌需与历史城区协调,传统民居店铺修旧如旧;广场、街巷铺装采用体现历史风貌的材料。

4. 功能优化:以文化、商贸、旅游为主导功能,调控人口容量与建设总量;对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事业单位限期调整或外迁,并对合法权益损失予以补偿。

(二)历史建筑保护

1. 维护修缮:保护责任人按保护方案和技术规范修缮,可结合现代科技提升防灾性能,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;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。

2. 原址保护:建设工程选址优先避开历史建筑;无法避让的,需事先确定保护措施,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。

3. 迁移拆除:仅限公共利益需要,经省级住建和文物部门审批;拆除前建立数字化模型、留存档案资料;迁移/拆除的构件妥善保存、合理利用。

4. 禁止行为:严禁刻划涂污、存放危险品、损毁构件、擅自改造、迁移、拆除等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。

怎么用?

核心遵循“以利用促保护”,兼顾民生改善与文化传承。

(一)活化利用(历史建筑、工业遗产)

1. 产权流转:可依法抵押、转让、出租,政府通过政策引导、资金资助等方式促进活化利用。

2. 功能多元:历史建筑可改造为博物馆、老字号、特色餐饮、民宿等;工业遗产可建设文创园、工业体验馆、影视基地等,培育工业旅游和创意业态。

(二)居民参与

尊重当地居民意愿,禁止强制性搬迁;鼓励以房屋、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传承利用,支持发展本地特色产业,延续原有生活形态和生活方式。

(三)环境风貌提升

结合城市更新、乡村振兴,推进保护范围内供水、供电、通讯、消防、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,改善人居环境。

(四)非遗与传统技艺传承

1. 非遗传承利用:支持设立非遗展示传承场所,扶持相关产业,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。

2. 传统技艺传承:支持传统工匠培养和传统工艺传承利用,保护相关知识产权;鼓励院校和社会力量开设课程,培养传统技艺人才。

首席记者 龚伟芳

责任编辑: 陈戍